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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窝物联政策解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开展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总体要求
推进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紧密联系实际,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建立涉农补贴领域“五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最相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结合涉农补贴领域特点,采用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坚持常态公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创新探索。在落实《指引》确定公开事项基础上,鼓励地方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拓展公开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探索高效便捷公开方式。
    坚持监督评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指定专岗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农业补贴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导工作,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及时评估公开成效,稳步提高政务公开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涉农补贴领域政务公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公开内容覆盖农业补贴全流程、补贴服务全过程,农业补贴政务公开工作基本实现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领域。农业农村部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类项目。
    (二)适用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一)公开目录。《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括3个一级事项,分别是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一级事项下划分6个二级事项,分别为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以及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类项目是否列入公开事项目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公开事项标准。按照不同公开事项的特点,分别确定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详见附表)。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进行细化补充和提升。公开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工作流程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注重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可以在达到标准目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众需求和各地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细化梳理并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发布、解读、回应各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加强对基层涉农补贴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取得实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附件: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XX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耕地地力保护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XX省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农科教发〔2017〕2号)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XX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农办财〔2016〕10号) 、《XX省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 补贴结果;
● 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XX省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公开信息时应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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