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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我省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须达到以下标准:
 
  1.主营产品。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应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利率为4.15%);产销率达到93%以上。
 
  4.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小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带动能力。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数量不少于4000户,且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都处于领先水平,近2年内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7.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推荐原则
 
  在达到国家认定标准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推荐:
 
  (一)属于粮食及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食用菌、林竹、花卉苗木等优势特色产业,能够促进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加工原料主要来自本省,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或牵头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三)企业规模较大,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成效明显。
 
  (四)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能够发挥较好的保供给作用。
 
  三、推荐名额
 
  每个设区市推荐不超过2个企业,平潭实验区1个。超报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申报时先填写电子表格《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待正式确认为递补企业后再另行分配账号,登陆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网址:http://115.28.244.170/)填报数据和文字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3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等。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和2019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
 
  5.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8—2019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6.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要说明3年内(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8—2019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8.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8—2019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9.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8—2019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10.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说明2018—2019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动产业扶贫情况(对带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所在地、产业规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模式和数量等);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④保护环境的责任;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
 
  2.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
 
  3.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更名原因、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4.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5.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一式2份送省农业农村厅,其中一份为原件(正本)。
 
  五、有关要求
 
  1.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抓紧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务必于6月30日前连同递补企业材料送(寄)达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3.设区市要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把关,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对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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